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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颁布 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2017-05-03 4144次浏览 作者:

    4月2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六十七号主席令,公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新修订的《测绘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在此次会议完成各项表决事项后,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在讲话中指出,测绘工作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新修订的《测绘法》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应用管理,完善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制度,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健全互联网地图服务监管,鼓励发展地理信息产业,推动军民融合,促进测绘成果共享和社会化应用。这将有利于保障国家重要地理信息安全,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张德江要求抓紧制定配套规定,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确保法律得到正确、有效的实施。

    新修订的《测绘法》共10章68条,分总则、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基础测绘、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测绘资质资格、测绘成果、测量标志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比原法增加“监督管理”一章。此次《测绘法》修订明确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的立法宗旨,贯彻了“加强共享、促进应用,统筹规划、协同指导,规范监管、强化责任,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原则。新法呈现五大亮点:

    加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管理,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针对当前卫星导航定位服务需求旺盛,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快速发展,但因管理措施缺乏和有效监管滞后而出现的基准站建设无序发展、统筹不足、数据使用不规范等问题,新修订的《测绘法》明确了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基准站的管理职责,要求建立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提供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并就建立基准站建设备案制度,以及基准站的运行维护、安全标准等作出规定。地理信息与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息息相关,新修订的《测绘法》专门增设“监督管理”一章,要求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同时加大了对涉密地理信息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强调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地理信息生产、利用单位和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促进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激发地理信息产业活力。我国地理信息产业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存在数据涉密程度较高、共享应用不足等问题。新修订的《测绘法》规定,测绘成果的秘密范围和秘密等级,应当按照保障国家秘密安全、促进地理信息共享和应用的原则确定并及时调整、公布,积极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同时明确,国家鼓励发展地理信息产业,推动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支持开发各类地理信息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推广使用安全可信的地理信息技术和设备;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引导和支持企业提供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促进地理信息广泛应用;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强化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完善地图、互联网地图服务监管。增强全社会的国家版图意识,是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新修订的《测绘法》在总则中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加强爱国主义教育。为促使全社会使用正确表达国家版图的地图,新修订的《测绘法》规定,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

    建立地理国情监测和应急测绘保障制度,提升测绘地理信息服务水平。新修订的《测绘法》在全面总结地理国情普查和监测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建立了地理国情监测制度,要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地理国情监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使用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发挥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此外还明确测绘地理信息部门会同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加强对不动产测绘的管理;建立应急测绘保障制度,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地图、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等测绘成果,做好遥感监测、导航定位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

    “放管服”协同推进,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按照国务院要求,新修订的《测绘法》没有新设行政许可,并取消基础测绘规划备案、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审批,下放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同时规定对测绘单位实施信用管理,还首次在法律中要求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更加强调对地理信息市场和从业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对违反《测绘法》的各类行为,新修订的《测绘法》都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并进一步强化了法律责任,加大对测绘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相对人的违法成本,以促进测绘市场规范、公平、有序、繁荣发展。

    《测绘法》自1992年颁布、2002年修订以来,在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需求的增长以及传统测绘向信息化测绘转变,原《测绘法》与新形势越来越不适应,亟待修订完善。《测绘法》修订工作自2011年启动以来,得到全国人大法律委、财经委、环资委、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土资源部的大力支持。2016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测绘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6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首次审议《测绘法(修订草案)》。2017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并高票表决通过。《测绘法》修订颁布,为进一步推动测绘地理信息事业改革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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